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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继续教育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次数:0

各继续教育办学学院、各函授站: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冀学位办〔2018〕8号)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责任落实,严肃责任追究

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全程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各办学学院要切实履行对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自查、调查、认定等职责。

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加强教育宣传,提高行为自觉

各办学学院和各函授站要将教督厅函〔2018〕6号和冀学位办〔2018〕8号文件精神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位指导教师,引导教师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要通过网站、班级微信群、QQ群广泛宣传,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三、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以学院自查为主。各办学学院要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检查方案,从即日起对本学院近3年继续教育学位论文进行摸排自查。自查结果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2018年8月25日前报继续教育学院,电子版发至邮箱:cjxyjwb @hebtu.edu.cn。

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和长期性任务。各办学学院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切实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过程管理,健全预防措施,完善查处办法,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环境。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0311-80789691;举报邮箱:cjxyjwb @hebtu.edu.cn。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冀学位办〔2018〕8号)


继续教育学院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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