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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关于重新审批自考助学专业和非学历培训办班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5-30   浏览次数:0

各学院、各单位:
    近年来,我校为规范自考助学与非学历教育办学,曾先后颁发了《河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校成字[1998]38号)、《河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学历办学(班)的通知》(校成字[2000]1号)、《河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假期非学历办学(班)的通知》(校字[2002]28号)等文件,并转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假期各类办班行为的紧急通知》(冀教发[2000]60号),自以上文件颁布实施以来,多数单位能够按照文件要求履行办学报批手续,办学行为规范。但也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利用学校名义乱发广告、乱许愿、乱设点,甚至不经批准超专业权限办班,极大地损坏了学校声誉,给我校成人教育带来了不良影响。为强化管理,进一步落实有关规定,使我校成人教育向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经学校研究,自本文件颁布之日起;凡是以学校或学校单位冠名的自考助学专业和非学历培训班一律停止继续招生,今后办班资格重新审批。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办学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自考助学专业和非学历培训班办学程序,以学历教育为依托,积极健康地发展自考助学与非学历教育。
    二、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情况重新申报自考助学专业和各种非学历培训班。学校将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依据专业性质、学科资源、管理资源、物质资源、办学经验以及当前招生规模严格审批办班资格,一般不允许跨专业办班。为鼓励竟争,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在充分论证和准备的情况下可以批准其跨专业办班,但要有严格的管理措施;保证教学质量。不再批准个人和非教学单位办班。
    三、各单位申请办班必须以直接管理为前提,不得采取转包承包办学模式。各种办班权限均为办学单位所有,受单位直接领导,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领导与监督,不允许任何个人借单位之名举办各种形式的自考助学和非学历培训班,也不允许自设机构或自定名义进行招生,只允许使用学校承认的机构名义招生。
    四、学校将统一组织获得批准的各办学单位的招生,统一为获准办学的单位和专业在重要媒体做招生广告,公布办学单位、专业名称、招生规模以及委托各地市招生的承办单位、报名地点、承办人和联系方式,公布准确的招生信息,并做出防假声明,广告费由学校统一列支。同时,废除各单位自刊广告的做法,各单位制作的宣传材料必须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违者必究。
    五、为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允许在校园内乱设摊点、乱租房屋、乱贴乱挂招生标志,更不准在学校门口附近5O米范围内设点招生,寒暑假期间的招生要有计划、有组织地统一进行。
    六、根据有关规定;一般不允许各单位举办各类中小学课程辅导班,属于竞赛等特殊性辅导;应在办班前三个月向成人教育学院申报,批准后方可举办。
    七、为合理使用办学资源,各单位所有助学和非学历性质的办学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交费。
    八、自考助学专业和非学历培训办班资格每两年审批一次,每年进行年检评估一次。每次受理申报的自考助学专业和非学历培训班纳入次年招生范围。
    九、各单位要把本通知传达到所有教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学生。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各单位要填写《河北师范大学自考助学专业和非学历培训班审批表》和《河北师范大学自考助学专业和非学历培训班情况登记表》11月15日前报成人教育学院培训部,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十、该文件下发之前已经招生的单位,务必要加强现有学员的教学与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属于承包性质的要尽快收回,由单位直接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有关单位要妥善处理收回过程中工作关系、责任关系和利益关系。
   

                                                        二OO二年十月十七日
文章录入:成人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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