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文章录入:成人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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