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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次数:0

校发〔2019〕24号

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学院(单位)利用自身优势,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强化服务社会职能。

第二条 校内具有教学管理能力的学院、系、所、中心等实体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经批准可以单独或与外单位合作开展教育培训。

第三条  学校投资的经营性公司或企业,以学校名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须经学校审批许可。

第四条  挂靠我校的学会(协会)等机构,利用学校资源举办教育培训活动,须与挂靠单位合作或由挂靠单位举办。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办学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做好财务、师资、场地、食宿、安保、医疗等条件保障,不断形成有利于教育培训的良好政策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教育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教育培训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校内各单位教育培训项目的审批(备案)。

(三)负责学校教育培训项目的监管和质量评估。

(四)负责学校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统一管理。

(五)负责全校性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管理。

第七条  办学单位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教育培训项目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领导,明确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健全管理体系,提高责任意识。

(二)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强化教学纪律,严把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关。

(三)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教育培训的优质高效。

(四)坚持以学员为中心,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做好教育培训服务保障工作。

(五)遵守财经纪律,严格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八条 办学单位须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办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九条 提请审批的教育培训项目,由办学单位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提供项目合同协议(委托文件)、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下列项目由办学单位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提供举办文件或审批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备案手续。

(一)教育部或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指令性教育培训项目。

(二)校内具有教育培训职能的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

(三)经学校领导单独批示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时,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要突出学校办学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第十二条  与境外合作、合资的教育培训项目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审核。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项目的招生简章应如实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学员。

第十四条 需发布广告的教育培训项目,招生广告内容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公开使用。公开使用的广告内容须与送审样稿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招生过程要严格执行学校、上级部门有关制度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应重视教学管理,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选派有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负责人和班主任,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第十七条办学单位要加强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现场教学等环节的督导力度,严禁在培训过程中传播违规、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

第十八条 经批准实施的教育培训项目应按计划正常开班。确因特殊因素无法正常实施的,办学单位应在开班前一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已经开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无故终止。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在校外设立教育培训点。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置,同时报告继续教育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项目结束后,办学单位应将《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项目合同、结业证明发放登记表等材料在本单位存档备查。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统一颁发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办学单位不得自行颁发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办学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有关结业证书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证书费用列入项目成本,不得向学员另外收取。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培训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未经审批(备案)的教育培训项目,财务处不予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教育培训项目结算实行“一项一表”分列结算。结算时应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培训项目经费结算表》,办学单位凭此表及《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形成小金库。办学单位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项目经费使用规定,经办人员要对相关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一支笔”对经费使用负总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河北师范大学校内各单位举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有偿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学校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原《河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校成字[2017]1号)同时废止。

                                 2019年10月25日

学校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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