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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0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发挥学校资源优势,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推动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专业证书培训、岗位培训、各类辅导班、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认证培训等。

第三条  承担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办学单位一般应为各二级学院,党政机关以及其他非教学部门原则上不能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如确属工作需要而举办的,需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办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布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多渠道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二章  办学原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端正办学思想,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条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办学单位要树立成本效益观念,优选办学项目,注重办学管理,承担办学责任和办学投入,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办学收益。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申报审批、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等。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对于受政府或业务部门委托举办及挂靠我校的学会、协会在业务范围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备案制;对于在办学单位业务范围内自主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九条  各办学单位应根据办学条件和专业优势,研究和拟定教育培训项目,至少提前1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河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或《河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委托函件、培训方案、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等。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报请学校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予以备案或批准。

第十条  经过备案或批准的培训项目,如需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予以签订,否则学校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需要我校出具培训证书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只能向完成学业并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公章的结业证明,结业证明颁发情况应建立专门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本单位的名义在校内外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而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学校将严肃取缔,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校内外举办教育行政部门严禁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禁止在校内以个人名义举办培训班。

第十四条  项目招生宣传广告刊播的内容以经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增加与删减,严禁发布与审批内容不相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不得包含模糊和虚假信息。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办法,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的国家会计制度执行,不得超标准超项目多收费、乱收费。项目所有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办学单位不得隐瞒、截留。经费的分配标准,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要自觉接受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

附件2:河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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