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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9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河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相应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按照我校成人高考本科生培养方案,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
(二)通过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已经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且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为65分以上(含65分),并通过了论文答辩(综合考核),且毕业论文(综合考核)成绩为70分以上(含70分)。
(二)通过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双本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如已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可提供证书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代替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成人高考本科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作结业或肄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习期间受过学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未撤销者;
(三)专升本毕业生(业余、函授)有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高起本毕业生(业余、函授)有五门以上课程(含五门)因不及格而补考者;
(四)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作弊记录者;
(五)毕业论文属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
(六)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学位申请者。
第六条 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位评定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需在毕业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学位申请人材料提交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根据河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规定,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12个月内到我校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办理申请学士学位相关手续。
(二)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按专业进行分类整理,将初审合格的学位申请人材料提交各学院相应的学位评审分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申请人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确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第九条 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汇总各学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形成复审报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审议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论其取得学位时间长短,已授学位均予撤销。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负责学位证和相关档案材料的制作、发放和存档,并按要求做好学位授予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200839号)同时废止。其它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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